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部批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3日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及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对我省2016年已申请部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业绩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所辖建筑业企业立即开展申报业绩的自查工作,企业通过自查发现申报业绩弄虚作假的,应主动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回申报材料的申请。
二、业绩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和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所辖建筑业企业申报业绩进行核查,并认真填写《建筑业企业部批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表》),核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申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报业绩(水利、交通、通信相关专业除外)。其中,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业绩,由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负责进行核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所有企业申报业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企业申报业绩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组织进行业绩核查和现场抽查。对发现申报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对业绩核查或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上述行为均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对待业绩核查工作,建立核查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要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要签字确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把关。对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11月30日前将所辖企业《核查表》和企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的书面报告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厅行政审批中心联系方式:邹凌,0791-86226092
附件:建筑业企业部批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建筑业企业部批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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